这将是一条漫漫之路,但愿有那一天,人们能把“社会”和“人民”视作自由而互利结社的个体组合,不论他们是谁,不论他们希望怎样结社,无论他们想在哪里生活与工作。
作者:理查德·艾柏林(Richard Ebeling)
翻译:王光裕;校对:宋点点
相信自由并活出自由是一个严苛的理想。这要求对原则的一致性,并且接受很多我们可能不同意甚至感到厌恶的行为。
不幸的是,我们社会中的太多人都不珍视个体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比如,他们希望别人遵照他们所假定的“公平的”工作合同和雇佣关系,或者遵循他们所认定的合理的人际关系准则,又或者对于那些希望在某地安居乐业的人的自由加以他们所认为的合理限制。
如果一个自由之友真的相信:每一个人都有对生命的权利、对自由的权利和对诚实所得财产的权利,并且每一个人都有和平进行个人事务的权利,有与他人自愿结社的权利,那么他就不会接受、支持,甚至默许任何政治权威剥夺个人做“任何和平的事”的权利。
否定合同签署及自愿雇佣的自由
举例来说,华尔街日报2015年7月30日报道,不断增加的法律诉讼和法庭裁决强制企业必须对他们的合同工进行重新分类,将他们划分成兼职员工或全职员工。
重新划分将使得雇主必须支付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当然还要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这篇报道的一个重点非常准确,即对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特别是刚成立的新企业)来说,他们将面临更高的成本。文章还具体谈到这对于现有企业提高资本能力的影响,甚至探讨了企业如何才能继续经营而不亏损。
但是文章没有足够重视的是,对员工重新分类,将妨碍个体选择以何种方式被雇佣的自由(长此以往则有完全被剥夺的危险)。
我们中的很多人(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更倾向于成为正式的全职工。这样我们能确保自己在工作合同下定期领到薪水,以及其他与雇佣关系相伴的额外福利。
自由签订合同的好处
不过也有很多人更倾向于成为“自由职业者”,因为这使得他们可以自由安排一天中和一年中的工作时间,以更好地满足个人及家庭的便利需求和享乐计划。
当然,这些人不希望有一个需要每小时或者每天向其汇报的“老板”,他们希望成为自己的老板,自由选择从事的职业,并以他们自己的方式行事,他们与一些当事人签订合同,通常这些当事人不关心任务以何种方式完成,只要能按时完全预定目标就行。
这样的个体也希望能自由决定如何分配他们的总收入,如何才能最好地履行纳税义务,而不必受累于全职或兼职收入所需缴纳的各种代扣所得税。
这些法庭和监管决定并非使“企业”做“正确的事”。相反,这些都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也是对劳务工作者的干预,破坏人们自由选择如何生活与工作的权利,及自由签订合同协议的权利。
因此,自由的拥护者应当极力反对那些干预主义者、集体主义者和国家主义者,他们贸然告诉人们应该如何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个人应当拥有完全的自由,去按最能反映并适合自己偏好、价值观及对实现目标的权衡去生活。
同性婚姻和结社自由
另一个有关政府干涉结社自由的例子是商业合作和同性婚姻。 并不久远之前,同性恋在美国各州都属于违法,那时违反鸡奸法将被逮捕并遭监禁,还会被扣以违反“上帝法和自然法”的社会污名。
在社会以惊人加速度改变之下,社会态度和法律规范已经完全颠倒。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已经不再关心个体对亲密关系伴侣的选择,或者认为同性恋关系与异性恋一样自然。
不出所料,这导向了法律有关同性婚姻的改变。于我所见,很多古典自由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都为这一在个人和社会自由领域的进步而欢呼,因为这是法律在公平公正方面的一次合理扩展。
逼迫或禁止和平结社
然而,很多同性恋法律地位平等的拥护者希望将他们的诉求进一步扩展,即强制要求全社会认同同性关系的正确性与道德性。
换句话说,即使是那些基于宗教或其他理由而强烈反对同性关系道德的人,也被要求必须接受、顺从并严格遵守政府规定。
在过去,与自由原则相悖的是:那些反对同性关系的人,利用法律使同性结合被定为犯法行为,并因此威胁或使用武力(至少在社会准则上)迫使他人遵守他们有关“正确的”两性关系的价值判断。
如今,同样错误的是:那些认同或同情个人拥有自由建立并维持同性关系权利的人,转而开始使用国家权力来威胁或起诉那些反对或反感同性恋的人,而这些人只是希望得到不与同性恋者有私下交往或商业交易的自由。
自由之友们应当反对任何形式的基于个人社会交往意愿的法律歧视和起诉威胁。利用政府权力将个人价值体系强加于他人之上的诱惑,将不仅仅妨碍他人和平处理个人事务,也将必然导致社会分化,并暗中为拉拢拥有强制力的政府部门而斗争。
如果使一种价值体系得到尊重和实践的唯一途径是通过政治权力强加于每一个人,而警察权力又将被用以强制执行该价值体系的集体一致性,那么社会冲突在寻求对警察权力的控制中变得不可避免。
和平自愿选择个人交往对象的权利(包括对自由市场上的商业交易对象选择的权利)是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首要原则。
迁徙自由和“我们”国家的集体主义神话
第三个例子有关迁徙自由,即根据一个人自己的评估和决定,迁徙到最满意、最具吸引力且对自己最有利的地方去生活与工作的自由。不过,这一自由结社的应用饱受争议,不仅仅在保守主义者中,也在一些古典自由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圈子里。
这是个有关迁徙自由和开放移民的问题。开放移民似乎听起来很奇怪,那只是因为我们都成为了“民族国家”——对“我们”国家之信仰——的俘虏。正如我们任何人都可以决定邀请谁进入我们私家住宅,所以“我们”也应该集体决定谁可以进入或离开这一我们是其公民的特定民族国家。
在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的政治革命前,尤其是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前,大多数国家都是由君王权力统治的王国,君王声称自己不但控制领土,也声称一国领土都是他的个人财产。君王们除了成为自己领土上所有土地、资源和家畜的“主人”,所有在“他的”土地上居住着的人民也都是他的“国民”,原则上来讲,“国民”们的所作所为和进出该国的“权利”都取决于他的“心情”。进入或者离开君主国都需得到国王许可。
179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六被推翻并被处决。法国的革命者们宣布君主制寿终就寝,“国家”是“人民”的财产,其行政主体由公民投票民主选举而产生。“王国”变成国家,君主制变成民族国家,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
因此,民族国家的领土是公民集体所有的共同财产。而政府作为“人民”的代表和保护者,被寄予决定权和控制权:谁可以在他还是“外国人”的时候被准许进入这片“人民的”土地。
被允许进入的“来客”被期望在“我们的”土地上,按身为主人的“我们”所要求的那样行事。如果他要留在“我们的”国家,那他必须讲“我们的”语言,分享“我们的”价值观(尽管事实上“人民”自己都无法就他们共同的“价值观”和信仰到底是什么达成一致)。
迁徙自由和选择何处生活与工作的自由
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古典自由理想是:既非国王也非“人民”集体拥有和掌控个体。每个人都是拥有自由选择权利的个体,拥有不可侵犯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是每个人都应当具有的权利,无论其所在国的政府是否认可和尊重。
个人自由清楚地涵盖了为着和平目的从一个地方迁徙到另一个地方的权利,无论是国家间的政府管辖,或者是一国内的州级管辖。在19世纪的一段美好时间内,迁徙自由的权利理想成为了实践现实。
既非国王也非“人民”集体拥有国家的土地、资源、家畜和各种其他形式的财产。这些财产曾是(也应当是,如古典自由主义者和自由市场拥护者所说)自由个人的私有财产,是通过和平生产或诚信交易而获取的。
个人理应有权设置门槛以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除非得到财产所有者的许可和赞成。但是,公民集体或政府不能(也不应该)立法限制他人的进入或离开。
如果一个私人公司愿意提供从意大利到美国的海上通道;如果一个私人公司在纽约为船舶靠岸提供码头设备,并为乘客提供上岸准备;如果一个私人出租车服务商为新到的移民提供从岸口到市区宾馆的交通服务;如果宾馆愿意为新来者提供住宿;如果移民继而与朋友或家人同住,或有房东愿意提供出租房;如果新移民找到一份工作,雇主愿意给予双方都满意的薪资……
如果事实就是那样,那么禁止或防止任何人自由地进入美国并进而在此生活与工作是完全违背个人自由的。
即使移民最终不再居住在愿意接纳他们的朋友或者亲戚那;即使他靠着慈善机构维持生计;即使他靠着向商店前大街上的行人乞讨维生,而店主并不介意他在商店门前行乞,无论何种情况,都不能成为反对他从“旧国”来到美国的迁徙自由,即使他终身过着流浪汉的生活。
远离集体主义心态的漫漫之路
通过强制的政府教育,我们中的大多数都被植入了集体主义心态,大众媒体又重复着太多政治权威的集体主义假设和政策观点,而这些都被包裹在我们的“民主”文化之下。
这将是一条漫漫之路,但愿有那一天,人们能把“社会”和“人民”视作自由而互利结社的个体组合,无论他们是谁,无论他们怎样结社,也无论他们想在哪里生活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