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充分理由将企业组织置于核心位置,而不是将其看成是市场上一个无足轻重的现象。因此,我试图在《奥派经济学季刊》的一篇文章中表明,企业不仅在市场中发挥了作用,它还应该是创造财富的市场过程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不仅仅是个法律实体——它是市场的基石,也是追求企业家利润的工具。
作者:裴德荣 (Per Bylund)
翻译:禅心云起
什么是企业?这个问题好像并不缺少一个答案。在美国及大多数其他国家,企业是在官方注册的、受到监管的实体,在法律上像个人一样行为。但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法律如何定义是毫不相干的:“企业”的经济功能不等于它的法律地位——否则法律本身就能替市场提供这种功能,而不需要什么组织。
那么企业能独立于公司法而单独存在吗?答案十分明显:企业存在于今天且作为现代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得到法律定义和认证之前,企业也一样存在且扮演着关键角色。实际上很容易说明,公司法主要牵涉到政府税收和市场监管,故仅仅将企业定义为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
因此,企业的经济学问题仍然未解,而且它必然包括商业企业的三个方面:“何处(出现)”,“如何(出现)”以及“为何(出现)”。一个人如何能够在经济学上定义企业呢?从这一角度看,商业企业到底是什么?更深一层的问题是,什么是企业在市场中的功能——又为何一些特定交易要整合在一家组织内完成?更进一步,我们如何能够从市场中识别出这一现像以便加以研究?这些问题可能看起来十分陌生,但无论在历史还是在当代理论当中,经济学都还没有找出完善的答案。
企业的经济问题由来已久。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讨论了企业,并在“生产者”这个意义上,确定企业的生产比自我雇佣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劳动者更有效率。 (坎蒂隆撰写了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经济学论著[1755],但他并没有过多分析企业本身,而是剖析了企业家职能。)斯密这们解释生产者效率:企业能够利用一个不同结构的、更密集的劳动分工,而不是通过市场交换(或者说,合约)来协调。但他匆匆转去讨论其他经济问题,而不是详细阐述这一分析(顺便说一句,他的这个观点受到了罗斯巴德的严厉批评)。
不过,斯密的观点被大多数古典经济学家接受,因此企业被当成了不同类型的劳动分工来考虑。几代人之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涉及到了斯密类型的生产者及其如何建立和利用程度更高的劳动分工。马氏运用了斯密的论证,且其讨论也有助于澄清斯密关于企业的观点。显而易见,他觉得生产和劳动分工存在很大问题,既然每个个体工人都与最终产品分离开来,因此在这个生产过程中劳动被“异化”了。十分显然,马氏不关心“劳动分工提高了生产力,也提高了所有相关个人以及全社会繁荣程度”这个经济分析,只顾关注他确定的问题。
几十年之后,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撰写了一部完整的劳动分工论著[1892]——不过此书以晦涩难懂为特征——定义了劳动分工的构成和局限。他还将劳动分工和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对劳动分工利用及其在城镇和乡间截然不同的类型做了理论阐述。他的结论是,城镇人口密度更大,这让交易变得更便利,因为潜在贸易伙伴和交易的商品都近在咫尺。
迪尔凯姆关注劳动分工的局限性,斯密对这一点的著名定义体现于这句话:“劳动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市场“范围”在本文被认为是市场密度:市场密度越高(促成交易的紧密度或能力),就越容易将工作拆分成一个个细节部分,提高个别专门任务的执行效率,进而提高整体的生产效率。
大约与迪尔凯姆同时,马歇尔完成了他的巨著《经济学原理》[1890],此书替古典经济学打下了基础。马歇尔同样抽像地谈论了如何以“代表企业”来分析产业和市场结构,这些“代表企业”是对企业简化的(理想类型的)表示。采用这个视角(或其通常解释)虑及分析精确性,但同时也埋没了真实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 “代表企业”很容易被描述成一个利润/产出最大化的“生产函数”,这种理解迄今仍是新古典学派对企业所持的观点。
罗宾逊在他的著述《竞争性产业结构》[1931]中,从劳动分工的角度分析了企业,与马歇尔分析形成了直接而鲜明的对比。罗宾逊沿袭了斯密式分析,认为企业构成了一种更密集的劳动分工,并试图确定市场中企业的“最优规模”。他认识到小企业往往只有一位总经理,而大企业即使在经营管理中也通常利用更深的劳动分工。他写到,以这种方式,通过内部劳动分工,企业在范围和规模上都能实现了扩张。
但罗宾逊还是为时已晚;经济学接受了马歇尔更形式主义倾向的分析。罗宾逊的妻子琼因其对不完美市场的形式分析而受到了更多关注[1933]。
仅仅在罗宾逊发表了企业最优规模理论的几年之后,年轻的罗纳德·科斯在受罗宾逊研究方法启发时,写了一篇支持经济学形式分析的文章。科斯的文章《企业的本质》[1937]引入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尽管该术语在很久之后才塑造出来),以解释为何一些生产是在等级制(企业)中组织的,而另一些则是通过价格机制自发协调的。科斯从经济理论中了解到,价格机制可以高效配置资源,这就该意味着企业从定义上讲是次优的。他因此问道,为什么市场上有如此多的交易是在企业内部或者在企业之间组织的?
科斯回答了他自己的问题,指出企业必然企图“复制”价格机制的高效资源配置。靠指导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束的劳动者,而非和劳动力供应者凡事签订合约,能够避免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科斯以这种眼光认为,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很高,但由于诸如搜寻和营销成本以及对合同条款反复磋商等等“摩擦阻力”,实现这种有效分配的成本十分高昂。绕过劳动者在“原子式竞争”下的自主权,他们在计划的岛屿上遵守命令,就可以避免这些成本。 (科斯引用了罗伯逊将企业描绘成“意识力量的孤岛”这个比喻[1923]。)
然而,他的文章没有引起任何人的注意,直到奥利弗·威廉姆森30年后重新发现了这个主题。当时经济学早已采纳了生产函数的企业理论,企业被看成一个将投入转化为产出的“黑箱”。从这个意义上说,科斯和威廉姆森对企业内部组织的强调挑战了当时对经济组织的既定分析。
然而在经济学之外,管理和组织理论发展都基于罗宾逊(或斯密)的理论,而不是马歇尔或是科斯的理论。伊迪丝·彭罗斯(弗里茨·马赫卢普的一名学生)受罗宾逊影响很大,在科斯获奖文章问世几十年之后,他着有《企业增长理论》[1959],此书至今仍然很有影响力。由于这个传统几乎只在商学院当中得到发展和传承,而在经济理论中丧失了它的大部分基础,故此书的切入角度、分析和方法显得相当折衷。
在科斯文章发表之后70多年间,企业经济学理论没有取得太大进展(这距离威廉姆森再发现企业理论也有40多年了)。在科斯理论框架下有一些新的发现,但这些研究着眼于科斯式推理以及对交易成本的(再)定义和测量。
那么奥地利学派呢?遗憾地说,我们(之前)没有企业理论。米塞斯没有对企业组织有太多理论阐述,而罗斯巴德在《人,经济与国家》[1962]中认为这与计算问题相关,只需简要讨论企业规模的自然限制就足够了。直到最近,我们看到几次试图构造奥地利学派企业理论的尝试,但是大多止于草图,没有形成充分发展的理论。弗雷德里克·索泰尝试基于柯兹纳在《企业的企业家理论》中的柯兹纳式企业家构造一个企业理论,但没有给出一个完全令人信服的理由,而彼得·列文发展了一个受拉赫曼启发的基于资本的企业理论。同样地,彼得·克莱因将交易成本分析法和奥派资本理论以及米塞斯式企业家精神结合了起来,取得了一些进展。 (参见他的《资本家与企业家》[2010],以及即将出版的《组织企业家判断:一个新的企业分析法》[2011]。)
尽管这些方法在风格和实质上都主要是奥派的,但都倾向于忽视传统的“老”观点,即企业是一种不同类型的劳动分工,相反更狭隘地关注几个明显有奥派特色的观点。此外,由于对企业内部组织和边界的强调,其分析往往让企业脱离了整体市场过程。但是,我们难道应该把企业当成一种有别于市场的东西来分析吗?或者我们应该把企业当成市场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向着更广泛或更密集的劳动分工演变,并极大增进了繁荣?
米塞斯在《人的行动》及其他著述中着重强调了劳动分工的价值和作用,既是市场过程中的生产力量(以及必要前提),也是文明的先决条件。我选择依据米塞斯眼中关于市场和社会的根本观点来看待企业;它不仅仅是追求利润的企业家去建立全新生产结构的载体;它还在市场过程的演化以及在为未来劳动分工的发展中,从而也在文明当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企业是企业家创立崭新的、更密集的劳动分工借助的手段,一旦取得盈利,就会启动一个由企业家驱动的竞争发现过程,这个过程将坚定不移地推动市场通往稀缺资源的更高效利用。
有充分理由将企业组织置于核心位置,而不是将其看成是市场上一个无足轻重的现象。因此,我试图在《奥派经济学季刊》的一篇文章中表明,企业不仅在市场中发挥了作用,它还应该是创造财富的市场过程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不仅仅是个法律实体——它是市场的基石,也是追求企业家利润的工具。
(本文授权转发于私产经济学伦理学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