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与中国, 文章

市场不是训导老师——比较奥派与芝派的不同

奥派采用因果-现实主义方法,力图构想并解释现实中不同个人差异化且可变的“价值序表”(value scales)——这构成了人类交换关系的基础,并促成动态市场中时刻进行交换的价格和数量。相形之下,芝加哥学派虚构出完全竞争的静态模型,将市场描绘成一个会生成超人类型价格奖惩体系的机制,驯服(或者被政策制定者用来驯服)不守规矩或非理性的个体经济行为。

Original Version (English)

作者:约瑟夫·萨勒诺Joseph T. Salerno

译:RADL

校对:禅心云起

奥地利学派和芝加哥学派在方法论上差异巨大,因而对市场经济本质和功能的描述也极其不同。安德鲁·莫兰最近的文章《“以种族歧视溢价”惩罚种族主义者》,让我再度注意到这个问题。莫兰的观点大体正确。在某些情况下,在市场交易中挟带种族因素考虑,会使倾向于这么做的人付出代价。

我所不太赞成的是,作者隐隐采用了芝加哥学派的分析方法以及援引一种结果论的论调,即市场会对“非理性”偏好施惩,从而使之受到抑制。这种方法基于诺贝尔经济奖得主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和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在其著名论文中所倡导的芝加哥风格的谬论:对“基本”消费品的口味和偏好在不同个体间是统一的,且长此以往保持稳定【二人发表于1977年的论文De Gustibus Non Est Disputandum,题目引用拉丁语格言,意为“关于品味问题,没什么好争论的”——译者注】。

换言之,可以认为所有人,不管过去还是将来,从根本上都有一致的基本品味——用经济学术语来说,就是对于健康、营养、“快感”(来自于酒精或药物)、安全、社会声望等等而言,有相同的“稳定及行为端正的偏好函数”。

将主观的、不可观测的品味排除在经济分析之外,“不同主体在同一时间或同一主体在不同时间所消费的商品完全不相符”这一事实,就全被归因于客观可观测因素之间的差异,即各主体面前的价格或赚到的实际收入。

芝派在大多数情况下将市场经济描绘成一种完美竞争状态,亦即所有的家庭和公司对一切价格都有完美的了解,于是所有买家对同样的商品会支付相同的价格。按照斯蒂格勒和贝克尔的理论,即使每个人为“派生的”市场商品支付同样的价格,不同家庭对于“基本的”消费品所付出的成本还是存在极大差异,因为他们在生产相同商品时,生产效率不同。

两位学者未做深入论述,认为原因在于:基本消费品的生产利用了市场上所购派生商品、家庭(评价不一的)时间及其不同水平“消费资本”之间的组合。基本消费品的价格由这些家庭的成本决定,且并没有精确地表现为货币形式。这就是隐形价格,或曰“影子”价格。如果一位芝派经济学家见到一名酒鬼或海洛因成瘾者,他会感恩道:“若非欣快感的更高价格,我亦将坠入此道”。

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将人类行为中表现出的跨期和人际间差异归因为外力作用——即市场上形成的价格和收入。于是市场成了个人必须面对的无人格的、一成不变的奖惩系统,此系统控制着他对消费品的选项——我犹豫于用“选择”这个词。因而,在芝派看来,市场经济是脱离个人而存在的机制,它惩罚甚至消灭那些不符合狭隘货币考量的异常偏好,以最大程度地获取广泛的消费品。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奥地利学派认为市场及其价格结构是基于有限自然资源这一被动的背景,在不断变化的个人评价和行动相互作用下,每时每刻生成且重新生成的。

市场不会机械地支配人的行为,市场价格其实是米塞斯所述“生产要素不可避免的稀缺性在每个人心中引起的冲突”之客观结果及表达,它扎根于人类灵魂深处,故不考虑个人口味和偏好的变化莫测,而去妄图分析市场运行是荒唐而徒劳的。在这个基础上,米塞斯用这样几句话犀利地驳斥了芝派对市场和价格的看法:

“常有人说起,有一种自动的和无形的力量在‘驱动’着市场‘机制’。其实人们在使用这种比喻时,忽视了一个事实,即指挥市场运作和决定市场价格的唯一因素乃人的有目的的行动。市场里不存在什么自发的力量,只存在着追求其选择之目的的人。市场里也不存在什么神秘的机械力量,有的只是人的排除不适感的意志。市场里更不存在什么无名氏,有的只是我和你、张三和李四各种人等。(…)任一种市场价格都是一个真实的历史现象,是在特定场合、特定时间,两个人之间交换的特定数量之特定物品的比率。它指的是具体交换行动的某些特殊情况。它最终决定于交易相关者的价值判断。”

在奥派看来,人类行动的目标是多种多样的具体财货,而非抽象而同质化的“消费品”。即使当消费者购买从物质构成上说没有什么不同的产品时,他们也会区分这些商品的场所、品牌、制造者及其雇员的个人特征、推广活动和包装等等。

不存在什么对于“营养”的需求,有的只是对于在特定场所的特定餐厅里、特定装饰氛围下、特定座位中由特定侍者服务、依照特定菜单用餐的需求。有人愿意多付钱,在环境舒适、侍者优雅的餐厅里享用牛排,而非在路边快餐车上吃一份同样份量、同等级别的牛排。这中间的差价并不是市场对他的惩罚。实际上,被经济学家称为“市场”的,只是一个自愿交换特定财产的网络,交换双方都预期从交换中获益。

再来看歧视的例子,即某人在交易时会考虑到对方的种族或其他个人特征。难道不是市场以较低售价或较高买价的形式,对基于其他标准而非货币价格而在买卖时抱有歧视的买家或卖家征收了“种族歧视溢价”?

如果像斯蒂格勒和贝克尔那样,把市场看作是吹毛求疵的训导老师——其职能是惩戒那些“离经叛道”的偏好(这些偏好与人人皆应被赋予的一致基本品味不符),那么种族歧视溢价好像的确存在。而在奥派视角下,没人被施加这样的溢价,因为自愿交易给所有买、卖方带来共赢。这既包括知情而自愿地支付高价的买方,也包括为迁就自己的主观偏好而自愿接受低价的卖方,他们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和身上有其反对的某种特征或信念(无论是种族、信仰、意识形态还是头发的颜色)的人士打交道。

这并非否认,基于非金钱考虑而挑选潜在交易伙伴的卖家或买家会为此付出更高货币成本。但此成本并不是外部机制所施加的惩罚。在一项非强迫交易中,成本是一个人为获取他评价更高的好处而自愿放弃满足实现的具体机会。一个人宁愿多付些钱在曼哈顿中心一家雅致舒适的酒吧中品酒,而不去史丹顿岛上熟悉的聚会场所大喝一场,并不是因为他不经济的行为而受无情市场的惩罚。事实上,正是他和其他众多相似者的选择,构成了市场,决定了价格。

同样的分析也适用于那些有意选择或刻意避免从某些群体那里购买商品的人。一个人在她的家族或教会中雇人来打理她的庭院,而不用那些声誉良好、价格优惠的景观设计师,她没有被市场惩以“任人唯亲溢价”或“宗派溢价”。她之于自己喜欢打交道的群体以外的人的“歧视”,给她带来了更大的心理收益,因而她愿意为此多付出些货币成本。

但是,如果像芝派经济学家那样,透过一个完美竞争模型的棱镜来看待市场,这种行为就是非理性而不经济的,理应受到惩罚。正如芝加哥学派的奠基人弗兰克·奈特(Frank Knight)所指出的,在完美竞争中,买家和卖家们把对方看做无名无姓、没有特征的“售卖机”或“投币机”。

与之相反,米塞斯认识到,选择潜在交易机会时考虑非金钱因素,这正是他们在默默行使消费者主权,哪怕会因此承受较高的货币价格或较差的商品质量:

“在一个不受阻碍的市场社会中,对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上(即强制执行的)的歧视。每个人都有权利在社会体系中工作和谋生,获得自己的立足之地。消费者可以随意歧视,只要他愿意为此付出代价。一个捷克人或波兰人宁可在斯拉夫人开的店中高价购物,而不去光顾德国人开的物美价廉的商店。一个反犹主义者可能不愿采用‘犹太药物’萨尔佛撒(Salvasan)来治愈他的顽疾,而求助于某种疗效欠佳的医治手段。这些决定中包含了经济学家所称的消费者主权。”

在批判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存在不同“生活费用”的谬论时,米塞斯概括了上面一段话中的要点。他认为,每件商品都有空间特性,如果消费者对地域差异和相关的文化和语言背景差异不是漠不关心的话,它们就是不同的商品。选择生活在其所出生的国家,可能就涉及到放弃本可到国外更实惠地满足“基本”需求的机会。但对米塞斯来说,尽管这种文化“歧视”带来更高的货币成本,它与此人对其稀缺资源的最有价值利用却是完全相符的。

“两个地区(德国和奥地利)之间的价格差异,所关涉到的并非同质商品;被认为相同的商品实际上在本质上有很大差别;它们在不同地点供人消费。一方面是物理因素,另一方面是社会因素,都使这一区别在价格决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奥地利人重视他在奥地利国内与奥地利人共同工作的机会(…),必不能忘记他所付出的每个价格中都有一部分是为他在奥地利满足需求这一特别待遇而支付的。”

米塞斯也明白,大多数人因语言障碍、移民壁垒等等,无法获得去国外谋生的机会。但对于那些有条件(去国外生活)的人来说,“文化”或“国家”歧视从经济学角度上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一个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的、独立的食租者(靠投资收入过活),会自行决定是在本国和亲朋好友一起过满足感较差的生活,还是去外国在陌生人中间过满足感很丰裕的生活。”

应当注意,一个人如果接受了“种族歧视溢价”这个概念,他势必也要接受市场会征收所谓“黑人税”和“隔离税”的说法。这些术语的意思是:市场惩罚少数群体,因为群体以外大部分人选择不与他们交易。例如,许多坊间传闻和大量实际调查表明:美国黑人家庭的住宅售价要低于白人出售同等质地住宅的价格,哪怕这些房子位置相邻、设施相当。

布鲁金斯学会(Brookings Institute)在2001年对美国最大的100个都会区进行了一项调查,其范围涵盖了全国63%的全黑人家庭和58%的全白人家庭。调查发现,在考虑到房主收入的情况下,黑人家庭的房子要比白人家庭的估价低18%。

另一项研究表明,白人占优社区的住宅要比混居社区的升值要快。这一“升值差距”在社区中的黑人家庭超过10%时开始显现,并随着黑人家庭所占比例升高而增大。马里兰州乔治王子县(Prince Georges)是美国收入最高的黑人占多数的县。

一篇关于此县的文章报道称:聚居在城郊的白人业主房产的财富水平和循环稳定性高于黑人业主的房产,因为白人通常选择居住在以白人为主的社区,而这些社区会吸引各个种族的买家。与此相反,黑人倾向于居住在少数族裔占多数的社区,这些社区“吸引较少数的、以黑人为主的买家,抑制了需求和价格”。

哈佛大学在2014年对芝加哥社区的一项研究发现:社区在1990年代中期呈现出高档化的初步迹象,“此过程只有当社区中至少有35%白人居民时才会继续,而在黑人比例超过40%时,此过程就会减缓或完全停止。”总体上,大量研究得到的结论是:“社区中黑人的比例越高,房产价值就越低,即便考虑到年龄、社会阶层、家庭结构和地理等因素也是如此。”

再澄清一下。市场对种族主义者既不惩罚也不奖励、既不监督也不纵容。市场确定价格,价格协调不同人的行为,从而使得拥有迥然不同且变动不居的价值观的人和平共处。

“种族歧视溢价”和“黑人税”都是误导性的比喻,是严重误解了市场经济本质的经济学推理的结果。人们通过满足他人的需求来改善自身的福利,每天进行自愿互利的交易而形成一个网络,市场不过是这个网络的简称而已。市场不像训导者或者政府,它不会对任何人施惩或征税。种族主义者买到高价,那些住在多样化或少数族裔居多社区的人卖出低价,这些都反映出了消费者的评价和选择,与其他的商品和服务并无不同。

以上论述阐释了奥派经济学和芝派经济学的根本不同。奥派采用因果-现实主义方法,力图构想并解释现实中不同个人差异化且可变的“价值序表”(value scales)——这构成了人类交换关系的基础,并促成动态市场中时刻进行交换的价格和数量。相形之下,芝加哥学派虚构出完全竞争的静态模型,将市场描绘成一个会生成超人类型价格奖惩体系的机制,驯服(或者被政策制定者用来驯服)不守规矩或非理性的个体经济行为。

(本文授权转发于私产经济学伦理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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