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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不正义:一个分析框架

通常“企业家才能”就是指创新、发现机会与承担风险等等,是不包含“情操”因素的,但没有情操因素的企业家才能概念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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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海就

在经济学中,对于人的行为,其基本假设最常见的莫过于“自利与利他”和“理性与非理性”这样两组,比如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是“自利+理性”,也就是常说的“经济人”,而行为经济学的假设是“自利+非理性”等,但我们认为,仅有这两组假设对经济问题的分析来说是不够的,应该增加一组与“情操”有关的假设:正义与不正义,如下图。

1.自利—利他

2.理性—非理性

3.正义—不正义

图1. 关于“行为人”的三组假设

在这里,“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遵守自然法”,对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如私有产权、人身权的尊重和维护,不伤害他人;二是发挥与生俱来的才能,我们把“才能的发挥”也视为正义的一部分,是因为正义的实现是需要企业家才能的,“正义是一种情操能力”, 在本文中,“正义”指的就是这种“情操能力”意义上的正义。

根据正义的这一定义,人们可以区分三类行为,一是发挥自己的才能,主动去消除或抵制那些损害人们正当利益的规则,这种行为本文称之为“积极正义”;二是不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但也没有主动去消除那些损害人们正当利益的规则,容忍其存在,这种行为可称为“中性正义”;三是以牺牲他人正当利益为代价获得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本文称之为“不正义”。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分类,从“不正义”到“正义”是一个光谱(见图2),存在很多的中间状态,比如虽然没有主动去消除那些恶劣的规则,但在其他领域,如商业或学术领域发挥了自己的才能,这种情况介于“中性正义”和“正义”之间;相比之下,在消除恶劣的规则方面没有发挥才能,在其他领域也没有发挥才能则介于“不正义”与“中性正义”之间。

不正义中性正义正义

图2.  “正义”的光谱

从“不正义”到“正义”的过程称为“情操的进步”,情操,作为对正义的感知,是最根本的制度,没有情操维系的社会,就是丛林社会,如布坎南所说,不拥有共同价值的人之所以还能结合,是因为参与者能够以同理心(Moral Reciprocals)相待。情操是一种“自然的”情感,但不完全是“天然的”情感,它也需要理性才指引,如对经济学原则的认识,否则有“盲目”的可能,因为出于本能的情操可能是危险的,如哈耶克批评的“社会正义”。

情操是真正的“内部规则”,即“内心认可的规则”,在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他也提出了“内部规则”概念,但它是“指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区别于“那些根据组织或治理者的意志制定的规则”,即“外部规则”。在本文中,“外部规则”是现实世界中通行的规则,显然,它包括了哈耶克说的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本文所说的“内部规则”会改变“外部规则”,“内部规则”决定何种“外部规则”有可能被推行。

不考虑“正义”维度,抽象地、在“情操”真空的背景下谈论“理性”是主流经济学的一个特征,比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就对简单的“经济人”假设就提出了批评,她认为这一假设认为人只关注个人的利益而忽视他人的利益。因此,“理性”(目标或手段的选择)是不能脱离“情操”的,理性绝非抽象的最大化,理性的行动一定是有着情操内涵的,有的理性行动是“积极正义”的,有的是“中性正义”的,有的是“不正义”的。

在现实中,人的行动都是“理性”的,但不是抽象的“最大化”理性,而是“包含情操”的理性。“理性”不是在真空中发生的,一个人选择的目标,实现目标的手段都是与“情操”相关的,比如某人利用不正当的制度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这是“理性”,另外有人为改变不正当的制度付出不菲的代价,这也是“理性”,这两种行为虽然都是理性,但所包含的“情操”显然是大不相同,也就是说,在图2所示的“正义光谱”中的位置是大不相同的。表1比较了“抽象的‘最大化’理性”和“包含‘情操’的理性”:

表1. “理性”的两种类型

理性的类型

真实性

价值是否中立 行动与规则的关系

抽象的“最大化”理性

虚构的

价值中立

行动与规则无关

包含“情操”的理性 真实的

价值非中性,经济学家可以对目标与手段作出价值判断

行动影响规则

通常“企业家才能”就是指创新、发现机会与承担风险等等,是不包含“情操”因素的,但没有情操因素的企业家才能概念是不完整的。虽然,企业家的行动是受利润机会驱使的,但“利润”总是相对于“他选择的目标”而言的,而目标以及手段都是有“情操”内涵的,所以,“情操”这一因素应该补充到“企业家才能”这个概念中,人们不可能把杀人越货的人也称为企业家。只要是真实的人,其行动就必然包含了情操内涵,也就是与正义相关。根据上文对“正义”的区分,我们可以把企业家分为“积极正义型企业家”、“中性正义型企业家”和“不正义型企业家”,如前所述,后者其实不能归为企业家。在现实中,一般来说,中性正义型企业家占多数。

积极正义型企业家

中性正义型企业家

不正义型企业家

图3. 不同“正义类型”的企业家

如哈耶克所认识到的一样,理性体现在规则的遵循中,而规则是演化的,所以理性也是演化的,同样,包含情操的理性同样也是演化的,其“演化”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体自身的情操不断提升,对规则正当性的判断能力不断增强,能够有意识地去摒弃那些他认为不正当的规则,遵循他认为正当的规则,这意味着个体从不正义型企业家变成中性企业家,甚至积极正义型企业家,或从中性正义型企业家变成积极正义型企业家,当然即便原来已经是积极正义型企业家,也还是可以提升的,这是没有止境的过程。

二是积极正义型企业家一方面推动正当性规则的产生,将之前未能正式确立的隐含规则变成明晰的成文规则,或通过自身的努力去除那些不正当的规则;另一方面,即便积极正义型企业家没有主动去改变规则,但他们的积极行动本身就有助于正义规则的出现,因为他们的行动会被他人效仿。如说积极正义型企业家的行动会改善一个社会的规则,那么不正义型企业家的行动也会使一个社会的规则恶化。

根据哈耶克的理性演化观,规则演化的方向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理性演化的方向,但这里的规则应该是指被人们事实上所遵循的规则,而非名义上的规则,因为有时人们的“理性”也会使那些业已确立的规则形同虚设,比如过马路时,假如很多人都已经习惯于闯红灯,那么红绿灯规则就失效了,行人的理性选择就是闯红灯,因为他们会认为既然多数人都已经闯红灯,那么闯红灯就是“安全的”。相反,假如有越来越多的人坚持遵守红绿灯规则,他们的行为被之前那些闯红灯的人效仿,那么红绿灯规则将恢复,这时,这些坚持遵循红绿灯规则的人事实上就扮演了“积极正义型企业家”的角色。

节选自朱海就《理性与企业家情操:结合斯密与哈耶克的分析》,载《浙江学刊》,2018年第二期。

(本文授权转发,首发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微信公共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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